一、典型案例:
李某2019年工薪收入2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的扣除包括:“三险一金”2万元,赡养老人的专扣附加扣除2.4万元,已预缴税额7080元。
在进行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李某钻研了网传的“退税秘笈”后,把可扣除的“三险一金”额外增加了1万元,虚构了一名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于是应纳税额“变”成了:(200000-60000-20000-24000-10000-12000)×10%-2520=4880,可退税额:7080-4880=2200元。
想到楼上邻居的卫生间渗水,导致自家天花板和墙壁发霉,李某“灵机一动”,按自然灾害再填“享受”减免税额4880元。于是已预缴的税款7080元全部变成了可退税款。
看到退税这么容易,李某贪欲一发不可收,杜撰了一笔5000元的已缴税款,并申请退税。
这番操作下来,李某不仅已实际缴纳的7080元税款变为可退税款,甚至国家还需要退还其并未实际缴纳的5000元税款。
二、相关法律规定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强化了自然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规定了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及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时自然人的自行申报义务,并明确将自然人遵守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纳入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的范畴。此外,对处理不如实申报的涉税违法行为,《税收征管法》也有比较健全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三、处理措施
上述案例中,对李某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以下可能的处理措施:
1.对李某相关的违法行为定性偷税并进行处罚
李某把可扣除的“三险一金”额外增加了1万元,以及虚构一名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对不符合自然灾害减免税条件的住宅渗水损失,按自然灾害“享受”减免税额4880元。
以上两项,如果导致其已预缴的税款7080元全额退还,则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相应违法行为定性偷税。
2.对李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于“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的规定,因此,给了个别纳税人骗取个人所得税退税的可能。
对李某骗取个人所得税退税的违法行为,现行法律未有定性骗税并按照骗税进行处罚的规定,可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李某杜撰5000元已缴税款并申请退税的违法行为,应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暂停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及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李某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并通知李某,但李某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李某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对李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可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李某实施联合惩戒。
从上述案例可知,自然人应重视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应轻信网上教唆违法的所谓退税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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