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最大的亮点就是税收法定,但旧的个人所得税法一定程度沦落为个税由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定。
很多的纳税人对税收法定重要性的感受不深,其中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个税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很少有个人自行申报的纳税传统,但是本次修法引进综合所得并实行年终汇算清缴制度,无疑会让纳税人体会到税收法定的重要性。
下面节税网123财务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个体工商户王某经营一家餐馆,有两个未成年子女,一名4岁上幼儿园,一名14岁读初中,其妻子为全职太太(是独生子女),王某也是家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已超过60岁。2019年度其取得经营收入总额860000元,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430000元,王某每年缴纳“三险一金”12600元,其除了经营所得外,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个体工商户王某2019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呢?
小编需要告诉大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应纳税所得额=860000-430000-60000-12600-24000-24000=30940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09400*30%-40500=52320(元)(`Д)!!
小编在这里用到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分劈筹划法
首先将餐馆注册为王某与其妻子的合伙企业,出资比例各50%,各享受一个孩子的子女教育扣除,已知其妻子每年缴纳“三险一金”12600元,妻子的父亲已年满六十。
那么王某与妻子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860000-430000)*50%-60000-12600-24000-12000=106400(元)
两个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6400*20%-10500)*2=21560(元)
这么一来就减税=52320-21560=30760(元)
小编温馨提示:若想对公司进行准确高效的税务筹划,还是需要专业的人为您解答( 'ω' ) !小编还有更多关于涉及税务筹划的法条知识为您科普哦!每天了解一个税务筹划小知识,为公司高效运行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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