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对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作出规定,并发布一系列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提出,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个人房东以及承租者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对个人房东来说,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南京工业大学天诚不动产研究所所长吴翔华认为,这是政府在向南京租赁市场释放政策利好。由于原来在税收方面对长租公寓租赁企业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大部分专业化租赁机构按照酒店业的税收标准缴纳税收,也就是现在12%,现在商改租、工改租的房产税按4%收,比原来少了三分之二。小规模的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减轻了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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