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张三和李四分别出资60万、40万设立合伙企业A,2018年A盈利100万。2019年王五出资300万加入A,占50%股权。王五加入后,在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300万 贷:合伙人-王五250万 、张三、30万、李四20万。请问:张三和李四因王五的加入产生的溢价分别确认为30万和20万,张三和李四需不需要纳税?如需纳税应在什么时候纳税?合伙企业的原始出资额100万和王五加入的300万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机构:节税网123税务师团队(参考来源:厦门税务)
一、若合伙人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与他人,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您可携带相关出资、转让协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判定。
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账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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