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情形1: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如符合财税〔2003〕158号规定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2: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员工个人,如符合财税〔2008〕83号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
某公司是由一法人股东和两名自然人股东A、B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 A、B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从该公司借款300万元,A股东于2019年6月归还,B股东2019年末仍未归还。2020年税务检查时发现,B股东的借款仍未偿还,经了解B股东的借款并未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B股东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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