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税制度的设计,对劳报酬所得的个税采取的是平时预扣预缴,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预缴时预征率为20%,如果一次收入较高的,预征率将达到30%和40%.年终时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实际税率不一定会达到20%。因为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是按定额或者是比例扣除,不存在无法确定扣除标准,因此在实操中,税务机关不允许核定征收,并且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要求支付单位依法预扣预缴。
那么能否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性质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具体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而经营所得是指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由此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实际上存在重叠的范围,所以假如个人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不想预缴20%的个税,完全可以想办法将它转变为经营所得。为什么要转变为经营所得呢?并不是因为经营所得的税率更低,而是因为经营所得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因为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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