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发的“开年红包”是否要交个税?

2021-02-18 09:55:10 admin 10

开工第一天,很多企业的老板都会给员工发“开年红包”,也有的地方叫“开年利是”,“开年红包”有现金形式,也有网络形式,红包金额也有大有小,取其大吉大利、好运连连之意。那么老板发的“开年红包”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税务筹划

第一种情况, 如果“开年红包”是老板以个人名义发的,不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那么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第三条的规定,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开年红包”是以企业名义发放的,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也就是说,如果“开年红包”是以企业名义发放的,属于员工因为与企业存在任职受雇关系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与当月取得的工资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进行预扣预缴。

第二种情况的处理我们也可以参考一个真实的税务稽查案例:新三板挂牌企业明动软件于 2018 年 5 月 9 日收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局认为,明动软件2014-2016 年少申报缴纳伙食补助和春节开门红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5,633.59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规定,对少缴纳的伙食补助和春节开门红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633.59 元,处以50%罚款为 32,816.80 元。

总结一下,老板给员工发放的“开年红包”,如果是以老板个人名义发放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企业名义发放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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