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计税,还是在实际发放当期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
我们来看看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中对补发工资问题的答复。
问题1:
7月份补发了19年半年的工资,在计算个税时补发的工资应该计算进去吗?计算进去会导致我的个税偏高。
河北省税务局答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汇总(一)》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问题2:
公司欠了员工一年的工资,因没发工资,公司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现在公司拟发2019年部分工资,请问应怎样申报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税务局答复:补发工资是指扣缴单位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若不属于,则按正常月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填写发放工资的当月,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问题3:
请问,教师2019年补发的2017年目标考核奖、2017年一次性奖励金、2018年绩效工资等也需要计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吗?
安徽省税务局答复: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
属于上述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形的需要按照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在2019年补发2018年度所属月份工资、薪金,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计税。
问题4:
2020年5月办理编制以后一直没有发工资,2021年1月补发的工资,总共补发了30000多一点的工资,平均每个月不足5000,应该怎样交税?是按照补发工资超过5000的部分进行交税吗?
河南省税务局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备注:以上文件具体规定省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则应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其他扣除项目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确定扣除标准。节税就找节税网123!了解更多个税筹划知识请点击http://www.jieshuiwang123.com/ge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