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并不适应突然赋闲在家的生活,而是选择受聘回原单位或者新单位继续发挥余热,那么对于企业支付的返聘人员的费用如何做账,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们今天一起学习下这个问题。
一、企业支付“离退休”返聘人员费用的账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相关规定,职工退休后再被企业返聘,回企业任职的,也属于准则规范的职工范畴,企业支付给相关人员的报酬,应该作为短期薪酬核算。
二、企业支付“离退休”返聘人员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的个人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关于退休在任职的界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不满足四个条件”个人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
根据《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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