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企业,因退休职工已不为企业提供任何服务,请问为退休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0月发布《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第二问“员工退休了,没有提供劳务、没有继续任职,单位给退休员工缴纳了补充医疗保险,怎么缴纳个税?”答复如下,由于单位为退休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仍属于个人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且不属于养老金,因此应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为退休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仍属于个人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且不属于养老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
节税就找节税网123!了解更多个税筹划知识请点击http://www.jieshuiwang123.com/ge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