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量能、公平课税进一步体现。新税制将工薪、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列入综合所得,按年汇总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次年三至六月份。
2020年是我国实行新税制的第二个年度。在新的个税征缴模式下,个人税感体验更加明显,既有退税的惊喜,也有补税的踏实。但无论退税,还是补税,其前提均应依法申报纳税,否则将面临诸多不利的税务风险。
一是信用惩戒风险。年度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核实申报数据的,纳税人若不配合税务检查,将记入纳税信用记录;构成严重失信的,还可能被多部门联合惩戒。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且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二是行政处罚风险。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申报,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构成偷税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虽然依法不应纳税,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加收滞纳金风险。税收滞纳金具有利息补偿与行政惩戒双重性质,征收标准远远高于正常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按照法律规定,因偷税或不申报纳税行为而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利率18.76%)。
四是刑事制裁风险。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涉嫌构成逃税罪。
综合所得个税申报风险的有无或大小与纳税意识息息相关。如果敬畏税法,并将依法纳税理念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就会重视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甚至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辅导;反之,则会心存侥幸,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进而产生税务风险。随着“以数治税”的深入推进,个人涉税信息的收集应用力度将进一步加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极大增强。可以预见,综合所得个税申报专项税务检查迟早会启动,一些高收入群体的个税申报势必面临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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