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四大古都之一和世界上拥有世界文化遗产数最多的城市,3060年的建城史孕育了故宫、天坛、八达岭长城、颐和园等众多名胜古迹。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起发生在北京的税案。
2015年5月,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稽查局对北京卫生法学会的涉税情况实施税务检查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稽查局人员发现北京卫生法学会在2011年至2014年8月期间返聘人员,但并未与其签订劳务雇佣合同。
经核实,认定北京卫生法学会未按照相关劳务报酬税务规定代扣代缴离退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涉及税额共计1005484.21元。
于是在2017年10月对北京卫生法学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处以1倍罚款共计1005484.21元。
然后北京卫生法学会并不对该处罚决定买单,于2017年11月向税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
北京卫生法学会认为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不属于其下属机构,因此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主体属于代扣、代缴义务主体。
而稽查局在核算个税应缴纳税额时,并未与纳税义务人核实相关情况,没能考虑到纳税义务人存在的差异性,所以认为稽查局核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并不准确。
稽查局经多方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1、医调委不是独立的民事和税收行政法律责任主体,且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不能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北京卫生法学会设立医调委,因此负有代扣代缴相关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3、北京卫生法学会在核算返聘人员的工资时已按“工资、薪资所得”应税的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已默认是医调委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4、返聘人员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最终,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也表示认同稽查局做出的处罚决定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撤销了北京法学会的行政复议。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一起了解下退休人员再任职需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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