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拟自2021年11月1日起,将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惠州市范围内转让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适用本《公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惠州市范围内转让二手非住宅,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也无法提供合理的重置评估价格的,适用本《公告》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政策解读:此次惠州发布下调二手房转让个税及土地增值税意见稿,与近日广东省内多个城市发布及土地增值税政策如出一辙。9月13日以来,广东省内已有肇庆、珠海、中山、阳江、茂名、湛江、汕尾、梅州、河源、韶调整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关、云浮、清远等多个城市相继发布相关政策。
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通过下调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来降低交易环节的成本,将有利于促进二手房交易的活跃性,主要针对非“满五唯一”的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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