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对出差在外的业务人员都会及时发放出差补助,现金发放,请问属于工资吗?需要缴纳个税吗?
这部分出差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但是需要有出差的证据链才可以免征个税和税前扣除。另外这些出差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不需要缴纳个税,也允许税前扣除。公司必须制定了差旅费报销制度和标准,明确每天出差的差旅补助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更不得免征个税。按月固定时间发放、人人有份的大额差旅补助,属于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因为合同未履行导致违约,支付对方个人的违约金,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自然人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无需代扣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3、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法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4、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税,需要分情况:情形一: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二: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则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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