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称,11月1日起,珠海正式降低二手房交易个税,其中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根据该公告,珠海将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其中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以珠海过户价200万元/套房为例,按照此前2%的税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税率调整后,交易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普通住宅可以节省2万元的个税。此外,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较之前均有所降低。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解读称,税率调整的背景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二手房税费种类管理,统一个人二手房转让税负和征管流程,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房住不炒”和省税务局“三化”建设要求,遵从有利于“便民办税、为民减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廉政风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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