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体检在职场中应该很普遍,对于体检费是否应该并入工资,实务中还是颇多争议,有认为缴纳的,也有反对的。由于该项支出一年最多一次,一般的企业对每个职工的体检标准又比较低,通常也就是意思意思,甚至有些员工觉得没什么实际用处,而放弃。
所以整体对税负的影响不大,实务中估计多数企业还是未抵扣个税,一般税务局也不针对这个进行检查,毕竟一年一次,一人几百的标准,也没有重要的影响。那么严格意义上到底缴纳与否?还需从政策入手。
一、相关规定
是否应该缴纳个税,主要还是要看该支出是归入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个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税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福利费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二、基本结论
基于对以上政策的梳理,可见,全员体检的确是人人有份,非常容易具体到个人的一项支出,这与单位食堂、健身房等全员共享,无法具体到每个人精确金额的福利费还是有较大差异的,所以,倾向性的观点是应该涉及到个税,当然,如前所述,一般公司都不代扣代缴个税,一年一次,金额又小,不会引起较大的税务风险,且目前还存在争议,估计,各地执行口径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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