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显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均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公告明确,在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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