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支出也越来越多样化,所需的生活成本也越来越高;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则对社会公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税制改革和政策完善,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经之路。人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无法与生活需要相匹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进入新时代,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研究新时代的税制改革、完善税收现代化制度,是走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道路的基础和内涵。
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间接税比重较高,但由于存在税负转嫁,使得间接税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作用薄弱。相比较而言,直接税则更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公平正义。
个人所得税作为典型直接税,与纳税人的收入息息相关,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进而影响国民消费水平、国家经济发展。
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经过 40 多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从1980 年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共经历了七次修订,其中第七次修订是于 2018年8月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我国“减税降费”政策的背景下,充分考虑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方各面。不仅将基本减除费用的标准从 3500 元/月提高到 5000 元/月,还开始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增加个人反避税的条款,调整了税率和级距,特别是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模式是“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三项结合。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可以被称为是本轮个税改革中的最大亮点,充分考虑到了与民生高度相关的教育、养老、住房、医疗问题。
到目前为止,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正式实施两年多,但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费用扣除的角度来看,基本减除费用的调整与物价脱节,不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
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中部分扣除标准是统一的,无法体现纳税人的个体差异性;在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中考虑到了家庭的因素,但仍实行个人申报的课税模式。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寻找优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路径。
从理论意义来说,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会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税收公平的实现。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不可以被转嫁,征税后可直接影响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因此,每个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的发展都高度关注。
费用扣除制度与纳税人的“利益”直接相关,所以必须要有合理的制度保证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实现。在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基本减除费用的提高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实施,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制度得到了优化和丰富,但仍存在部分制度设计不合理,需要进一步优化。
优化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可以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促进经济增长。距今,新税法实施已经两年多,费用扣除制度的不合理之处也逐渐显露出来,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的优化建议,为后续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思路。
1. 基本减除费用的概念
在国内许多学者和媒体讨论基本减除费用时,常常使用“免征额”代替,甚至存在部分人为了便于大众理解,使用“起征点”一词。这导致大众对于基本减除费用这一表述显得有些陌生,并且往往难以区分免征额和起征点,甚至部分人认为二者同义。
我国在此轮税制改革中,将基本减除费用从 3500 元/月提高至 5000 元/月,即当纳税人月收入超过 5000元时,就超过的部分纳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一个金额,仅对纳税人收入超过该金额的部分征税;也就是说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不需要纳税。
2. 基本减除费用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力是一种商品,但是劳动力必须依附劳动者存在,劳动者的生存是劳动力的价值存在的前提。对于劳动者而言,需要一定的生活资料维持自己以及家庭的基本生计。政治经济学中社会总产值等于“C+V+M”,其中 V 就是指维持劳动力生存所需的费用。
马克思认为不应该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征税,要给劳动者留有一定的生活资料,以维持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基本减除费用就相当于劳动者维持生计所需的费用,因而从社会再生产理论的理论来看,设置基本减除费用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进行。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存权可以被视作是最基本的人权。税款的征收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联系,公民缴纳税款的前提应该是收入可以维持自己及家庭的基本生活,因此基本费用扣除制度的存在就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结合税法基本原则中的量能课税原则,个人的税收负担水平应根据负担能力的大小来确定,如果一个人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那么他也就没有税收负担能力。
对没有税收负担能力的人征税,必然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基本减除费用也起到维持基本社会秩序的作用。
3. 基本减除费用制度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价水平不断上涨,纳税人所需要的基本生活费用在物价水平和通货膨胀的双重影响下也有所上升。设置基本减除费用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特别是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
随着基本减除费用由 3500 元/月上调为 5000 元/月,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增加,消费能力也得到一定的提升。根据社会再生产理论,劳动者有了更丰富的生活资料,不仅满足了基本生活需要,还有子女的教育支出,家庭的其他支出等,有利于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有序进行,经济持续发展。
不可否认,这与我国 2019 年正式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了贫富差距。居民的收入差距缩小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一般可以分为成本费用扣除、生计费用扣除以及特殊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前两项扣除的基础上,考虑了纳税人的个体差异性,用于缓解纳税人其他日常支出压力的差异化扣除。我国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覆盖了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四个方面,为促进税收公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推动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时期,人力和技术显得格外重要,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两项直接指向人力和技术两个因素,有利于提升公民素质,构建学习型社会。
第二,医疗一直是民生的重中之重,发展经济、建设国家需要国民有强健的体魄,应让“因病致穷”的情况越来越少;第三,近年来过高的房价间接抑制了居民的消费水平,通过增加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减轻纳税人的住房压力,特别是缓解了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租金压力,既能促进居民消费,又有利于城市建设。
尊老爱幼一直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设置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仅可以减轻纳税人家庭负担、弘扬传统美德,更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
过去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现的是“一刀切”的横向公平,全国统一的免征额标准并不能体现纳税人的个体差异,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实施,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通过差异化扣除,增加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体现了在分配环节的横向公平。
纳税人想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就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平台将个人和家庭的相关信息录入。在收集、处理纳税人信息的过程中,由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逐一核对。
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因此,需要公安、教育、民政及税务机关等部门的共同配合,构建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有利于加强各个部门的合作,促进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也加快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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