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应尽快实施按家庭为单位征收

2022-03-31 09:07:35 admin 10

近日,国务院就减免个税新政印发通知,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税务筹划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为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

笔者认为,此举使得专项附加扣除体系更加完善,与之前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实现了完美衔接,也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家庭的养育成本。

不过,此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仍然延续了之前专项附加扣除体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额度分配的方式,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仍然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的。由此形成的原则错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冲抵政策效果。

具体来看,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那么,如何避免前述“原则错配”,更好发挥相关政策的效果呢?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个税应“合并全年收入,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计算税款”。目前,个税已经按照“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但这样还不够,因为居民的收入和支出,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统筹安排的。

从抚养子女的角度来看,虽然女性生育假已经有所延长,部分地区还出台了补贴政策,但生育抚养子女对女性工作的影响是长期且难以避免的。如果是养育二孩、三孩,这种影响就更为明显,很多女性可能不得不因此成为“全职主妇”。以个人收入为单位计算个税纳税额,对这类家庭来说,税收负担明显偏重。

以两个三口之家为例,目前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如果其中一个家庭只有1个人工作,每月收入9000元,需要缴纳个税;而另一家庭中如果3个人都在工作,每人月收入3000元甚至4000元,却不用缴纳个税,从两个家庭对等来看,这种情况明显不合理。

从赡养老人的角度来说,因为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存在大量的独生子女,由此,这些独生子女成婚之后形成了大量的“单独”或者“双独”家庭。按照“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那么,如果独生子女因赡养老人或者养育儿女而成为“全职主妇”或“全职主夫”,在以个人收入为单位计算个税纳税额的情况下,便难以享受到“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优惠。这显然有失公允。

第二,个税减税稳收入促消费已经来到关键窗口期,应出台更深层次的个税减税措施,比如提高个税起征点。

今年1~2 月,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46.8%,在所有税种中增幅最大,在主要税种中,增速也明显高于消费税的18.7%、企业所得税的5.4%以及增值税的6.1%。虽然其中有年终奖金集中发放、严监管下个税补缴增多等因素影响,但也足以引起警惕。即便按年度水平来看,2021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速分别为11.8%、15.4%、15.4%、21%,个税增速也是偏高的。这也从侧面说明,已经有越来越多人的收入水平,迈过了个税门槛,50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已经显得偏低,应该随着形势的变动进行调整。

此外,从个税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比重的角度出发,也已经回到了2018年改革前的水平,亟需进一步推出改革红利。具体来看,2018年个人所得税13872亿元,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约7.57%,2021年全年,这一比例已经回升至约6.91%,2022年前2月则约为6.59%。而在2019年,这一比例曾降低至约5.46%,2020年约为6.32%。至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2018年、2021年全年则分别约为43.75%、43.38%。

税收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增速偏高、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回升,显然不利于税收公平,也有碍共同富裕的实现。

第三,在实施个税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之前,应堵上偷税漏税漏洞。实际上,对于个税按家庭为单位征收,学界已呼吁多年,但至今未能成行,其中的主要阻碍便是信用体系不够完善、隐性收入难以统计,可能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形成偷税漏税风险。

如今,随着个人所得税APP逐步覆盖全民,税收机关与民政部门的数据共享已经没有了障碍。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一方面,利用大数据等新型技术手段,监控偷税漏税行为。另一方面,对于故意欺骗税务机关的,应将其纳入社会诚信黑名单,对其适用“限高消费令”,以最大可能堵上偷税漏税漏洞。

总之,个税按家庭为单位征收更为合理。客观而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目前尚有一些制度性问题需要破解,也需要一个过程。笔者期待这个过程能尽快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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