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9年1月,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因我有高级职称,是公司的技术骨干,故每月工资18000元。现在,公司准备搬迁到30公里外的经济开发区。针对公司搬迁这一客观情况变化,我认为自己难以继续在公司供职,公司亦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我于2022年4月初办了退工手续。
在结算相关费用时,公司与我在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标准上产生分歧。我认为应当按照月工资18000元的标准向我支付经济补偿,公司称只能按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00元的标准支付。
请问,我的经济补偿金究竟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另外,我领取的经济补偿金要缴个税吗?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两年半,公司应当向你支付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应按什么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用,你们双方的说法都不准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公司说只能按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5200元支付是错误的。而你要求按本人月工资18000元的标准支付,也与法律规定不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由于你的月工资超过了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公司应当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每月15600元的标准来支付。也就是说,你可以得到总额为39000元的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离职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是免征个税的,但你还应当就相应部分经济补偿缴纳个税。该纳税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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