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优惠政策汇编

2018-02-07 15:34:20 admin 553


目   录

特区扶持发展政策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摘要)

《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摘要)

《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 新党办发[2014]10号(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摘要)

合作中心及配套区特殊政策

国务院关于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6]15号(节选)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配套区特殊政策

财税优惠政策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 霍特管办发[2013]55号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霍特管办发[2013]33号

关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引进企业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奖励暂行办法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

(摘要)

产业扶持政策

1、纺织服装产业

2、霍尔果斯口岸整车进口发展扶持办法(摘要)

3、商贸服务业

4、外贸服务业

5、餐饮服务业

6、股权投资类

7、总部经济类

8、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优惠政策的重点招商产业分类

(一)金融服务业

(二)影视、文化传媒服务业

(三)信息科技产业

(四)专业服务业

(五)旅游业

(六)农副产品深加工类

(七)新型建材加工类

(八)生物制药类

(九)进口资源精深加工类

(十)节能环保产业

(十一)畜牧业

金融支持政策

1.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

2.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

3.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特区扶持发展政策

1、《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摘要)

财政扶持政策:2011年至2015年(已延续至2020年),中央财政对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将经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银行贷款,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具体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对经济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进出口扶持政策:支持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批准霍尔果斯为整车进口口岸。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边贸方式经营进出口商品,在申请配额、许可证时给予倾斜。

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经济开发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金融政策,推进金融创新试点,推动金融行业发展,支持经济开发区建设。支持设立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基金。

科技人才扶持政策:加大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税等政策落实力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内地科技成果在两个经济开发区转化。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开发区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土地扶持政策: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地计划指标给予适当倾斜。自治区和兵团可根据建设需求和进度安排,单列经济开发区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经济开发区建设。使用戈壁荒滩开发建设经济开发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免交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投资扶持政策:对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疆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中吉乌、中巴铁路建设;加快改善口岸查验设施条件;加快边境口岸铁路、公路建设;支持伊宁、喀什机场进一步完善机场设施。

 

2、《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摘要)

明确开发区管理体制和区域范围: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授予管委会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面积约73平方公里,包括霍尔果斯口岸园区30平方公里(含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13.16 平方公里、兵团分区约10平方公里),伊宁园区35平方公里,清水河园区8平方公里。

财税扶持政策: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留存两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2012年至2021年的地方财政收入,扶持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原上交财政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由管委会收取并使用。

要求各部门加快落实国发[2011]33号各项扶持政策。

 

3、《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 新党办发[2014]10号(摘要)

   鼓励“先行先试”:加快体制、机制、政策创新,加强财税、金融、土地、产业、人才等7个方面的政策支持,为推动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更加有效的服务;明确鼓励将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开放、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窗口、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经济增长极和沿边开发开放的示范区。

    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两个经济开发区依法行使统一的行政管理权,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在两个经济开发区相关机构的工作;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发、一站式服务”的运行机制,建设和管理两个经济开发区。

   加强财税政策支持:明确提出自2014年起,自治区每年为两个经济开发区各安排补助资金5000万元,以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额留存两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2012年至2021年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税收),扶持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由各区管委会制定管理办法自主使用。

     加强金融政策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自治区金融办和一行三局要协助两个经济开发区,加强与“一行三会”的衔接,进一步将各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形成实效。        

   加强土地政策支持:试行商业用地弹性出让。两个经济开发区新增商业用地可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40年的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评估确定。出让年限届满,经出让人认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到位、符合产业导向等条件的,可直接以协议方式续期,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与原来出让年限合计不超过40年。允许两个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盘活土地资本。

加强人才集聚和发展政策支持:结合“人才特区”建设创新人才引进,加强高品质人才公寓、人才财政奖励和津贴等优待政策的落实,将激励经济开发区的重点机构和企业自行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加大从对口援疆省市和社会团体引进管理和专业人才的力度。

 

4、《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摘要)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合作中心及配套区特殊政策

国务院关于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6]15号(节选)

合作中心相关政策:

1、在先封闭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区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2、对由哈方进入中心中方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区内设施自用设施免征关税及进出口增值税。由中心进入中方境内的货物按一般贸易税收管理规定办理。

3、对旅客携带物流从中心进入中方境内的,同意在按照海关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基础上,将每人每日一次携带物品免税额提高到8000元人民币。

配套区管理模式及政策:

    比照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的税收、外汇等相关政策、功能定位和管理模式执行。

主要税收政策为:

境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特殊政策

一、保税加工政策

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退税:从区外进入中方配套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4.免证:货物可以在中方配套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

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自由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中方配套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4.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中方配套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5.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限制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6.区内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备案制,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三、海关监管政策

1.海关对中方配套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2.中方配套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

3.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合保税区。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加工后返回区外。

4.海关对于中方配套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5.中方配套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四、检验检疫政策

1.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

2.从非保税区进入中方配套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3.经中方配套区转口的应检物,在区内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

4.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

5.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验和检疫处理。

6.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五、其他方面政策

自由流转:中方配套区内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自由流转。区内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时,只需向海关报送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不需要报关办进出区手续.

 

财税优惠政策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 霍特管办发[2013]55号(摘要)

一、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赋予霍尔果斯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本开发区内均适用。

二、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奖代免的方式, 由开发区财政局将免征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奖励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三、开发区鼓励类投资产业享受财政奖励补贴政策

(一)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霍尔果斯园区实际缴纳税款,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当年留存地方财政的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奖励。

申报程序: 在税金入库后次月,申请单位即可将申请书,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缴税业务凭证以及其他所需材料提交至园区招商局,由园区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对纳税人对园区财政的贡献额进行核定,将财政扶持部分予以兑现。

(二)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企业,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以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5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投入按照设备总投入的1%给予补贴。      

   申报程序: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投资人将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法人营业执照及开工许可证提交开发区招商局,由招商局会同财政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对项目投资额度和项目建筑面积会审备案,待项目土建、设备安装竣工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投资人将项目竣工报告及公司申请提交到开发区招商局,由招商局会同财政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对项目建筑面积和固定资产进行核定,提出财政补贴额度,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兑现。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霍特管办发[2013]33号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便纳税人享受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税法〔2011〕5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条  “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五条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算。

企业筹建期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并确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企业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发生在一个自然年度的下半年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自当年或下一个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制。纳税人应按优惠项目和管理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一次性备案。未按规定提请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向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领取);

(二)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营业收入明细表(附件2,向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领取);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应对报送资料的时限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符合报送资料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资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中签署“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并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办理的,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投诉,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报送资料要求进行受理,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时限、程序,增加报送资料。

第十条  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由企业依程序(附件3)向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商务经信局提出申请,由经济开发区商务经信局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经信委,由自治区经信委进行认定,对符合《目录》规定的,出具相关确认文件。

第十一条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对于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延后执行,要连续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 营业收入明细表

  3. 企业申请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流程

 

 

关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引进企业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奖励暂行办法(摘要)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园区内企业工作取得“工资薪金”,并选择园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境内外个人。

二、奖励标准及原则

(1)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内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奖励,具体标准为: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00元人民币(含1000元人民币)至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足1000元的,不予奖励。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0元人民币至4000元人民币(含4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4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

(2)享受园区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主要内容的优惠政策。

(3)本办法仅针对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  

(4)园区招商部门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5)公司在纳税申报且税金入库后次月,即可向园区招商部门申请将财政扶持部分予以兑现。

三、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书;

(2)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境外高薪人才的护照复印件)、工资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缴税业务凭证以及地税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摘要)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园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迁入上市且满足认定条件的企业。

二、财税扶持政策

1、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开发区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区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

2、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评估而一次性调增的利润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3、园区鼓励外地公司注册地迁至园区的买“壳”上市公司和外地上市公司进驻。对注册地迁入园区、纳税登记在园区的外地上市公司,从迁入园区的次年起连续两年将企业所得税实际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并按照奖励政策的第三条给予奖励。

三、奖励政策

1、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挂牌的企业以及向挂牌企业提供培育推荐服务的中介机构,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2、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自治区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园区财政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人民币。待企业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合格后,园区财政再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人民币。

3、从2017年起,对成功上市或者挂牌的本地企业,园区政府按不同板块予以不同数额的奖励:主板上市奖励200万元人民币、中小板上市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奖励50万元人民币、新三板挂牌奖励30万元人民币。对前5家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各追加奖励资金5万元人民币。园区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资本市场挂牌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前10家成功挂牌的企业,各追加奖励资金5万元人民币。

4、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和完成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定向债券和通过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私募债券,对成功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按其融入资金的1‰(分批到位的,以最终到位资金为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挂牌或上市公司再融资,其额度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产业扶持政策

1、纺织服装产业

1.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新财建[2014]430号)

补贴对象:2014年1月1日起,纺织服装企业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门用于生产纺织服装产品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补贴方式:固定资产贷款: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

适用范围:在新疆注册和生产销售服装范围的企业

2.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新财建[2014]431号)

补贴对象:从2014年1月1日,企业生产服装,巾被类、家用套件类、毯类、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

补贴方式: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运费补贴。

适用范围: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纺织服装企业。

3.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新财建[2014]432号)

补贴对象:从2014年1月1日企业生产毛纺、麻纺织产品,毛纺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织线、布类产品。

补贴方式: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每吨补贴800元。

适用范围: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麻纺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

4.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新财建[2014]433号)

补贴对象:从2014年1月1日,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

补贴方式: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胶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棉纱线与用棉量的折算,以国家海关总署颁布的2013年第24号公告“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的公告”为标准;粘胶纱与粘胶短纤用量按1:1单耗系数折算)。

适用范围:在新疆区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独立核算纺织企业。

5.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新财建[2014]434号)

补贴对象:从2014年1月1日对以新疆地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区的棉纱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和棉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在现有运输费用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

补贴方式:北疆和东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补贴700元;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

适用范围:在新疆注册和生产销售纺织服装的企业。

6.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新财建[2014]587号;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

补贴对象:从2015年1月1日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用电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补贴方式: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适用范围:凡在新疆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7.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增值税使用政策(新财预[2014]116号)

补贴对象:从2014年10月22日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用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企业发展。

补贴方式: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扶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为优化投资环境、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等。

适用范围:按照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在新疆注册并且在当地实体经营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但限于在新疆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0%并且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全部企业员工人数比重不低于60%的纺织服装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

8.资金直补(企业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新财建[2015]16号)

补贴对象: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的纺织服装企业。

补贴方式:岗前培训补贴,按每人1800元标准予以补贴。企业新招录员工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适用范围:按照新疆发挥在那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新增建设投产的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服装、印染、化纤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2、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4、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企业。

9.实行企业先缴,财政后补,自治区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新财建[2015]17号)

补贴对象: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的纺织服装企业。

补贴方式: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纺织服装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1、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2、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4、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企业。

 

2、霍尔果斯口岸整车进口发展扶持办法(摘要)霍特管发[2016]3号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霍尔果斯口岸进口整车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注册登记并通过霍尔果斯口岸以自主经营方式实现整车进口的;

2、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经营单位代理整车进口业务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中须注明收货人和经营单位);

3、经推进整车业务进口领导小组认定需要纳入本办法范围的。

二、财税扶持政策

1、自从事进口整车业务当年起,年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中实施分批办理:第一年对企业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返还;第二年对企业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80%的返还;第三年对企业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的返还。

2、对首次从霍尔果斯口岸入境需要在境外或霍尔果斯改装厂办理进口整车CCC 认证证书的,根据进口数量的不同给予以下资金扶持:单一车型进口累计数量达到200辆的,按照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扶持;单一车型进口累计数量达到500辆以上的,按照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全额给予扶持;对通过平行进口认证或单车认证数量超过10辆的,按照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扶持。

3、鼓励入驻的进口汽车贸易企业在开发区相关区域设立进口汽车改装工厂,对取得资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总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改装工厂改装的车辆仅限于从霍尔果斯口岸进口。

4、由霍尔果斯口岸入境并由本地注册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按进口数量和海关审定价给予1%—2%的扶持。扶持资金每辆车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三、展示展销政策

1、2017年4月31日前在霍尔果斯注册并需要展示展销场地和企业商务办公场所的,由霍尔果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免费提供地点。

2、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开发区或合作中心开展进口汽车展示展销及商务办公场所租赁的企业,整车进口数量达到100辆及以上,租金按实际标准的70%收取;整车进口数量达到200辆及以上,租金按实际标准50%收取;整车进口数量达到500辆及以上,免取当年度租金。

四、其他扶持政策

1、鼓励入驻汽车企业在欧洲以合并或收购等方式成为欧盟汽车管制局认证独立汽车制造商(具有欧盟官方认可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可合法编制车辆识别代号VIN),对经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备案的欧洲汽车独立制造厂项目,年度进口数量超过100台(含)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对本地税收的贡献率,经推进整车业务进口领导小组核实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该汽车制造商所生产车辆仅限于从霍尔果斯口岸进口。

 

3、商贸服务业

(一)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业市场,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建成后50%产权不分割出售,且按项目投资招商协议约定时间建成开业经营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自开业经营起第一年给予100%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50%奖励。

(二)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贸企业世界500强、全国5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开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自开业起第一年给予100%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50%奖励。

(三)投资新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企业,产权不分割出售,且按项目投资招商协议约定时间建成开业经营的,均给予一次性补贴 20万元。

(四)在乡镇场(开发区、兵团除外)设立200平方米以上、在村设立100平方米以上的自营、直营超市、专卖店,经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每店5000元、3000元奖励。

注:本政策暂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入驻企业均可享受。

 

4、外贸服务业

(1)霍尔果斯园区内出口地产果蔬企业年度对外贸易额第1名至第3名的企业依次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  

(2)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内出口加工企业在本地加工所产生的贸易额第1名至第3名的企业依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人民币。

注:本政策暂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入驻企业均能享受。

 

5、餐饮服务业

(一)引进的特色餐饮企业以三级分类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入住商家实行财政奖励补贴和店铺(门面)租金补贴。

(二)知名跨国连锁餐饮集团(企业)

(1)对引进的知名跨国餐饮连锁集团(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在开发区实际营业天数达到300天以上的,连续3年分别按地方留存部分的100%、70%、50%的比例予以返还。

(2)对引进的知名跨国餐饮连锁集团(企业),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开发区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3年按市场价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40%、第三年补贴30%)。

(三)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

(1)对引进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在开发区(市)实际实际营业天数达到300天以上的,连续3年分别按地方留存部分的70%、50%、30%的比例予以返还。

(2)对引进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开发区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3年按市场价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45%,第二年补贴35%、第三年补贴25%)。

(四)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

(1)对引进的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在开发区实际营业天数达到300天以上的连续3年分别按地方留存部分的60%、40%、20%的比例予以返还。

(2)对引进的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开发区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3年按市场价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4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

注:本政策暂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入驻企业均能享受。

 

6、股权投资类(此政策按照新政办发〔2010〕187号文件执行,若出台相关新政策,自出台之日开始执行新政策)

1.其他有限类

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企业,实际税率为12%;

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采取先征后返的扶持方式,将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发展。

2.合伙制企业

企业所得税为零,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7、总部经济类

2013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且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在成立1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前5年给予50%奖励。

 

8、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优惠政策的重点招商产业分类

(一)金融服务业

创业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二)影视、文化传媒服务业

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交易、播映、出版;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动漫创作、制作、传播、出版、衍生产品开发。

(三)信息科技产业

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生产(汉民族语言信息化标准研究与推广应用);应急通信、农村通信、行业和信息化通信设施建设、设备制造及网络改造、业务运营;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

(四)专业服务业

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编制与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品交易市场;会展服务(不含会展场馆建设);应急咨询、培训、租赁和保险服务。

(五)旅游业

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民族风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服务;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开发及营销;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六)农副产品深加工类

符合一定条件的营养健康型大米、小麦粉及制品的开发生产;传统主食工业化生产;杂粮加工专用设备开发与生产; 符合一定条件的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米糠油、玉米胚芽油以及油茶籽、核桃等木本油料和胡麻、芝麻、葵花籽等小品种油料加工生产线;薯类变性淀粉;高档营养配方乳粉、优质工业乳粉、奶酪、酪蛋白、奶油、炼乳、酸奶等固态、半固态乳制品生产;粮油加工副产物(稻壳、米糠、麸皮、胚芽、饼粕、秸秆等)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开发应用。

(七)新型建材加工类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生产;优质节能复合门窗及五金配件生产;新型塑料建材;塑木复合材料。

(八)生物制药类

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

(九)进口资源精深加工类

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含硫含酸重质、劣质原油炼制技术,高标准油品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铜、铅、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

(十)节能环保产业

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十一)农林业

农产品基地建设;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及鉴定;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食(药)用菌菌种培育;优质酿酒葡萄基地。

 

 

金融支持政策

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

 1.《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

 政策试点日期:2013年8月9日

 政策实施范围:合作中心

 业务对象:合作中心中方区注册企业、境外机构

 政策核心内容:1.中方区注册企业可在试点银行开立人民币境外融资专用账户,专门存放从境外融入的人民币资金,融资额度、期限无限制。资金可用于中心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和与非居民的贸易。2.境外机构可在试点银行开立人民币HNRA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缴存和支取业务,跨境融资、跨境担保业务,还可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乌银发〔2014〕188号)

 政策试点日期:2014年12月3日

 政策实施范围:合作中心

 业务对象:合作中心中方区注册企业

 政策核心内容:在188号文基础上,明确了中方区注册企业的人民币H融资专户资金,可以用于向境内居民购买货物、服务以及向境内企业开展跨境直接投资。2016年初,跨境办已叫停利用H融资专户向境内企业直接投资的业务。

 

   3.《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乌银发〔2015〕132号)

 政策试点日期:2015年7月3日

 政策实施范围:合作中心

 业务对象:中方区注册企业、境外机构、个人

 政策核心内容:1.提出了合作中心试点银行在建立创新离岸人民币业务核算系统后,可为中方区注册企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境外银行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国际结算等各类离岸金融服务。存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境外金融市场利率确定,离岸人民币存款免交存款保证金,试点银行应独立编制此业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直接并入集团公司。2.中方区注册企业的创新离岸人民币账户资金可用于合作中心及配套区(保税区)的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和与非居民的贸易。

   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

1.《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跨境人民币

借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乌银发〔2015〕219号)

  政策试点日期:2015年12月18日

    政策实施范围: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

    业务对象:注册在两个开发区内的所有企业。

政策核心内容: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业可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借款渠道有两个,一是从境外直接借入人民币资金。二是可从合作中心试点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企业借入人民币资金规模、期限、利率没有限制。资金可用于企业在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建设以及从境外购买货物或者服务等。喀什开发区企业融入资金可用于南疆四地州实体经济。

 

  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

  政策实施日期:2016年5月3日

政策实施范围:全国

业务对象: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政策核心内容: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

  对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跨境借款政策的影响。一是全国范围内银企均可自主借债,主体资格全面放开,且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开发区借款政策优势仅限于额度无限制方面。二是总行规定,对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银发〔2016〕132号模式管理,意味着2017年5月3日起,开发区和合作中心关于人民币跨境借款方面的政策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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