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同时5项)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 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税务处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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