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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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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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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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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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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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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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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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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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5千-2万,次(日)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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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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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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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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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万(季度9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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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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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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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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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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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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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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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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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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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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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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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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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税率,所得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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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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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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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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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行业、四个领域中的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价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享受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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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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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和2015.1.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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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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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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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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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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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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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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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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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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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签订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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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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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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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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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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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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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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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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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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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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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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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娱乐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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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以及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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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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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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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25号和财税〔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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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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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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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或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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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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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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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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