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一览表

2018-02-08 13:58:35 admin 10

税种

免税对象

条件

类型

执行期限

最新文件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5千-2万,次(日)300-500元

起征点

2011.11.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2-3万(季度9万以下)

免税

2014.10.1-2020.12.31

财税〔2017〕76号

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免税

2017.12.1-2019.12.31

财税〔2017〕77号

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税率,所得减半

2017.1.1-2019.12.31

财税〔2017〕43号

小型微利企业

六大行业、四个领域中的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价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享受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

2014.1.1和2015.1.1起

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75%加计扣除

2017.1.1-2019.12.31

财税〔2017〕34号

印花税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签订的借款合同

免税

2018.1.1-2020.12.31

财税〔2017〕77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小微企业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免征保障金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财税〔2017〕18号

文化事业费

广告、娱乐服务业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以及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5.1.1-2017.12.31

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缴纳义务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或不超过30万元

免征政府性基金

2016.2.1

财税〔2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