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 税务总局总结—— 深水油气田减征资源税优惠 陆上油气田综合性减征资源税优惠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优惠 铁矿石减征资源税优惠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