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

2018-02-08 13:58:35 admin 24

1、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连锁经营超市相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
证明材料: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文件。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市经贸局技术项目专用设备确认书;专用设备购买发票和固定资产账页复印件。

5、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8〕1号、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8〕1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7、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浙地税发〔2008〕1号)
证明材料:总部及相关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浙地税发〔2008〕1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9、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对教育发展公司,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1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执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4、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15、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经贸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认定项目、文件或认定证书;

16、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17、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数量较多(安置残疾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一般应超过35%),效能低下,负担较重,可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2009〕24号)
证明材料: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18、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企业(或单位)在提出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当地政府部门
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等。

19、现代物流企业,因占地面积较大,土地保有环节的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0、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于会展活动的房产,因场地较大,收入较低,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1、景点类旅游企业,因场地大,土地保有环节的应税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2、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公司、大集团的行政办公用房,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的幅度以内。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3、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浙经贸内贸号)
证明材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24、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粮财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5、纳税确有困难的国有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发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6、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团浙联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7、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号)
证明材料:提供科技等政府部门认定文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8、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号)
证明材料:提供科技等政府部门认定文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9、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9〕22号)
证明材料: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