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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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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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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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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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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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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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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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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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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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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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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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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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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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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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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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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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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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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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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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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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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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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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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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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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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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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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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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清单和购置金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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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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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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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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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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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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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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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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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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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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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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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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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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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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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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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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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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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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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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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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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物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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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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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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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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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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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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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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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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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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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超市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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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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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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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有关税费减免问题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6〕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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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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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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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超市企业、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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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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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馆、会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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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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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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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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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馆、会展中心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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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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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类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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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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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类旅游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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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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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类旅游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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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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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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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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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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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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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2)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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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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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文化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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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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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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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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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文化产业基地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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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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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文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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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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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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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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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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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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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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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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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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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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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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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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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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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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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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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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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证书或证明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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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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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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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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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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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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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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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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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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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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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经税收管理权限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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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的抵债房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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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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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流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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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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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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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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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流通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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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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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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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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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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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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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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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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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企业集团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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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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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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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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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企业集团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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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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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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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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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部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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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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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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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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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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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设立总部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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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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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产业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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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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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减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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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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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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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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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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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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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占地,自新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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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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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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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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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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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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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定额减征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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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不出具);(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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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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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辅分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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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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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三产业分离出来的制造业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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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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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辅分离企业投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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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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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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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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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省政府浙政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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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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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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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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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确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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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浙财预[20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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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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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加盖税务部门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困难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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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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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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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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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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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情况说明和投保及保险赔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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