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拆后并”,不分情形依申报表公式调整,可能就错调整了境外抵免

2018-02-08 13:58:35 admin 19

小编之前写书之时就关注过此问题,后来在实践当中,发现还是挺复杂的,并不是自己写得那样简单化。因此小编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一下。

这个要分享的议题就是境外抵免的先“拆”后“并”的问题,案例:某企业取得境外的利息100万元,对方汇出时直接扣了7万元的所得税(增值税没有),所得净额是93万元,如此我们的企业可能分如下两种情形处理:

(1)直接按净额入账

借:银行存款 930000(暂不考虑外币折算的差异)

贷:利息收入 930000

此时如果按照调整表的逻辑是:

纳税调减:100万元,直接扣的税不算,此时大家看对吗?不对!因为入在利润表中的是93万元,扣了100万元后再计算单计算抵免的数据,那单独计算,这中间扣除的这部分应是入在利润表中的数据,显然是多扣除了! 得便宜了?依照申报表就得吧! 有理走遍天下,但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政策,不认的结果。

如下部分感兴趣的可以探讨一下。

注意,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后,则这个利息是有增值税的,税率是6%,这个不属于免税的行为,但是按多少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基数呢?不是93万元,而是100万元,这是价税合计,100/1.06*6%=5.66万元,于是分录调整为:

错:银行存款 930000

贷:利息收入 87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00

如上此时扣93万元也不对了,此时要扣除87.34万元才是,入在利润表中有多少就扣减多少。

那计算抵免时,收入用多少呢?小编认为价税分离了,税只能按94.34万元计算才是,增值税都交国家了,还让重复计算所得税?这是小编想到的。

因为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入成本费用的,那是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视为自己的营业产生的税,在单独计算抵免时,小编认为需要纳入境外所得中扣减处理,这通过纳税调整在境内与境外之间划分一下,但估计当下没有考虑这么复杂进行处理的。

(2)毛收入入账处理

如上,毛收入入在会计核算的账上:

借:银行存款 930000(暂不考虑外币折算的差异)

借:所得税费用  70000

贷:利息收入 1000000

按照这样的逻辑计算,小编认为就跟我们的申报表设计规则一样了。所以呢,综合上面的2种情形,小编在想,申报表的设计者应考虑这块的会计处理差异引起的影响,而不是认为会计处理的“准确”设计出来一个单一的调整规则,这样是容易引起纳税人的“困惑”,甚至缴错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