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稳社会 政策扶持有优惠

2018-02-08 13:58:35 admin 24

2017年3月15日,某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市的昌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该企业2016年度应缴纳增值税1813 130元,缴纳增值税588 130元,同时申报即征即退增值税122.5万元(35000×35)。经审理,该企业不具备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条件,于是,责令补缴所退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给予罚款一倍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当接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昌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经理于桂生很不服气。他认为:本企业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办事,不存在偷税行为,于是他决定请律师与税务机关打官司。

当他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联系之后,才知道这事儿还需要税务专家的帮助。于是请来了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小方。

小方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昌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来料设计加工五金业务,兼营起重设备的制造。201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450万元,现有职工95人。为什么会出现截留税款的事情呢?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该公司的老板于桂生2014年底出了一次车祸,造成左腿残疾,从此他十分理解残疾人的生活状态,于是,从2015年初开始,他就招用社会上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到自己的公司上班。由于他对残疾人实行人性化管理,工资水平也比较高,月平均工资在2500元。所以,当地的残疾人都慕名而来,到2016年底,该公司已经录用了35名残疾人。

后来,于桂生听说,企业录用残疾人有税收优惠,于是,他便要求会计按照每人每年35000元的标准享受了税收优惠。

税务筹划

【企业问题】

税务专家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知道该公司在执行政策方面出了问题。于是他便与公司领导一起学习了相关政策。

残疾人是指身体功能上存在一定缺陷的人,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员等。上述人员以及残疾军人应当到当地主管机关和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包括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工疗机构。这里的工疗机构,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首先需要通过资格认定。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067号)具体明确的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要求。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在具体提出申请时还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国税发【2007】第06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是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税法规定的安置比例计算退税、减税限额。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小方指出,昌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目前具备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但是,该企业目前的信用等级为C级,不得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但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应当根据财税〔2016〕5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昌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2016年度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为1600元/月。该单位如果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那么,每安置一个残疾人,即可以享受退还增值税具体限额为6400元/月,一年则可以退还增值税76800元。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里的条件分为安置残疾人的条件和企业涉税管理条件两个方面:

1、安置残疾人及待遇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企业涉税管理条件

(1)可退税项目。

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该政策旨在鼓励残疾人为社会创造价值,对由残疾人参与劳动程度比较深,通过残疾人的劳动创造较大附加值的行业实施退税,允许退税的项目包括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四个范畴的经营项目。因此该条款设定上述四个范畴的增值税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增值税销售额不低于50%。比如,某汽车服务中心80%的职工为残疾人,2016年5月份提供汽车美容服务的增值税销售额为20万元,同时兼营销售外购的汽车饰品18万元,该汽车服务中心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的销售额占整体销售额的比重为20&Pide;(20+18)=52.6%,符合文件设定的比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汽车美容项目对应的增值税才可以退税。确有兼营的企业,建议剥离销售业务,避免复杂的会计核算及退税计算。

(2)计算退税方法。

促进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须按月判断各月份是否符合退税条件,按月计算退税额。建议纳税人按月检查当月是否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的全部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月份,不得申请退税。

(3)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换言之,促进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与纳税人信用等级挂钩,建议纳税人加强涉税风险管理,确保纳税信用等级在A级或者B级。 

(4)纳税人的退税备案资料。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一是《税务资格备案表》;二是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三是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实行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明确,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而不需要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简化了程序,方便了纳税人,但也相应增加了涉税风险。

税务筹划

1及时履行备案的程序

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年审,并不等于无须履行相应的程序。以往,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应该如何进行财务和纳税核算,需要报送或补齐哪些资料,由税务机关事前一一把关,纳税人据此操作就行,涉税风险相对较小。取消税务机关对符合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年审,纳税人无须再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也无须等待税务机关对享受税收优惠许可的批复,只要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即可。如上述公司,虽然符合相应的条件,但要对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判断、自行报备、自行申报,如果判断不准确、程序不到位,将可能导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因没有履行备案程序而不能享受,不符合条件的虽然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但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遭受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2注意资料的完整性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如有缺失,纳税人应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如果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税务机关将告知纳税人补充材料,完善其审核程序。但在纳税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的备案资料存在瑕疵,则可能取消享有的税收优惠。

3注意操作的合规性

纳税人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备案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证明自身符合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同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年审后,纳税人可以直接办理税收优惠适用的备案,并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如果纳税人以虚假资料进行的备案,或报送的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或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事后税务机关发现的,则可能被认定为逃税,要受到相关处理、处罚,如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简化备案程序在给纳税人更多便利的同时,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伴随着更大的风险。建议纳税人在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时更加谨慎,从程序和实体方面严格审查,避免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