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12-23 17:20:23 admin 23

(一)案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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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2日,春晖股份公布了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 7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9 567.88万股的1.69%,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100%。

其中,余炎祯董事长获得300万股,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11.11%,占目前总股本的0.19%。

(1)有效期: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4年,自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2)授予日: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确定。

(3)等待期: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自授予日起计。

(4)可行权日: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

(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14元。余炎祯董事长在2017年3月前所获得的300万股股票期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余炎祯在两年后行权,行权时的股票当日收盘价为25元,那么,余炎祯又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二)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35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3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三)纳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余炎祯在获得“股票期权”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对“股票期权”行权时,按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结合其在企业工作的月份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摘自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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