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问答:合伙人的工资在发放的时候,按照什么标准缴纳个税?

2020-01-06 17:20:09 admin 34

提问 NO.1 合伙人的工资是否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A和B两个自然人成立了一个甲合伙企业各占50%的份额,甲企业每月给张三李四两个合伙人各发1万元工资,年底的时候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请问A和B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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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节税-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条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例中A、B各分得20万元,再加上平时发的工资12万元,每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是32万,减去4.2万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35%的税目税率,35%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14750元。A、B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120000-42000)×35%-14750=95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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