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企业没有取得发票能否计提折旧

2020-01-20 17:19:05 admin 64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国各地不断兴起,张三和李四共同投资创办企业,张三提供办公场地及厂房,李四出资金。

    张三以自家的“无产权”仓库作为厂房投资入股到公司,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提折旧扣除?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从政策层面解决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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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企业接受股东以资产投资(或划转)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第二条规定:

 

    ( 1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股东以资产向企业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目前已营改增)(财税[2002] 191)

 

3.股东以资产向企业投资入股是否需要开票

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 2007] 703)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企业接受股东划入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在营改增之前对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很显然也应该不征收增值税

另外,结合《发票管理办法》,参照广东省地税相关规定,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不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股东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没有向企业开具发票,企业也能够按公允价值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文摘自 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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