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企业提供咨询业务的过程中,时常发现企业在转让股权时,喜欢采用“平价转让”股权的形式。殊不知,“平价转让”股权隐藏着巨大的涉税风险。
下面就同大家探讨一下,股权“平价转让”不缴税,谁才是税收风险的真正承担者。
案例:“阴阳合同”转让股权,受让方风险最大
(一)案例背景
近期,税务人员在对湖南嘉诚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公司2017年度股权发生了变更。
嘉诚公司原股东张三将持有的20%的股权(300万元)于2017年8月全部“平价转让”给了李四,股权转让金额为300万元。由于双方认为是“平价转让”股权,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税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嘉诚公司的净资产为2 5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张三转让给李四20%的股权(3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2 500x20%-300) x 20%=40 (万元)。
那么,该部分“平价转让”的股权,税务稽查应补缴的税款,由谁来承担?要回答以上补税的问题,我们得分步骤来解释税收相关规定。
(二)风险解析
第一步:股权转让所得怎么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步: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步:股权转让所得谁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步: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纳税人税款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 47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分析总结
通过对以上案例结合相关法规的分析可知,企业在发生股权收购时,如果股权转让价格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或采用阴阳合同形式收购股权),原股东股权转让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很有可能会全部转嫁给股权受让股东,而且会产生相应的罚款。
因此,企业在收购股权时,价格确认上,一定要慎重, 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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