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中国大地不断开花,注册公司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情,可是公司注册完成以后,有没有业务就得另当别论了。办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出台以后,“空壳公司”也就出现了。
下面就来同大家讲一讲,转让“空壳公司”股权,金额支付为“零”,是否涉及税收。
案例:“空壳公司”转让股权,有没有税收
(一)案例背景
智慧咨询管理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张三120万元,占60%的股权,李四80万元,占40%的股权。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为2018年6月,注册资本分10年认缴。截至2019年6月,张三与李四实缴资本为0。
2019年3月,张三以智慧咨询管理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取得咨询服务收入20万元,并开具了发票。截至2019年6月底,所有者权益为16万元(为张三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收益),由于公司属于咨询公司,无其他资产(通俗一点讲,就是一个空壳公司)。
公司成立近两年来,李四一直未创造业绩,对公司的发展未起到任何作用,最后经过各方协商,李四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王五。
2019年7月,智慧咨询管理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由于李四并未实际出资,因此,李四的股权变更为王五时,王五也未向李四支付股权转让金额(通俗一点讲,就是办理了股权更名而已,把李四的名字变成了王五)。
那么,以上“空壳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是否需要纳税?缴纳什么税?如何纳税?如果智慧咨询管理公司未发生经营,即资产总额为“零”,李四与王五办理股权变更时,是否需要纳税?
(二)案例分析
问题一:张三与李四实缴资金为0,李四将股权转让给王五,未发生金额支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对于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通过分析以上案例,结合相关政策规定,虽然李四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为“零”,股权原值(即实缴资本)也为“零”,好像感觉没有取得“财产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公司净资产为16万元(实收资本为0,未分配利润为16万元),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即李四应享有公司净资产的份额为6.4 (=16 x40%)万元。
李四应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6.4-0=6.4 (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6.4X20%=1.28 (万元)
问题二:张三与李四实缴资金为0,李四将股权转让给王五,未发生金额支付,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财产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按所载金额0.5‰贴花。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 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通过分析以上案例,结合相关政策规定,虽然李四将股权转让给王五支付金额为“零”, 但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一定是有金额体现的,如李四将其持有的智慧咨询管理公司股权80万元平价转让给王五之类的协议描述。
那么,印花税就应该按股权转让所立书据中的金额进行计缴,即80x 0.5%=400 (元)。
问题三:如果智慧咨询管理公司未发生经营,即资产总额为“零”,李四与王五办理股权变更时,是否需要纳税?
通过对问题一、二的分析可知,如果智慧咨询管理公司未发生经营业务,即资产总额为“零”,李四与王五办理股权变更时,公司无任何资产,即不存在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因此,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由于印花税的缴纳是以股权转让所立书据中的金额进行计缴的,因此,应缴纳印花税400(=800 00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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