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NO.1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形成多缴税款,申请退税时可否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回答 节税:123-小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依照法律与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因此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回答 节税网-小税: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2条、第3条规定: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企业可用发票联认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要认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对税务机关内部允许抵扣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该发票联复印件上不需要供货企业在发票联复印件上盖发票章,也不需要所属税务机关盖章。
2、延伸一下,如果是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丢失呢?这不影响退税。因为退税是用抵扣联申报的。至于会计记账,可以用抵扣联的复印件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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