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与资产买卖有何区别?不同的业务在税收处理上有何差异?下面就来梳理一下资产收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案例:资产收购与资产买卖有别,税收如何缴纳
嘉兴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2018年8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房产、土地部门传递的有关该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过户涉税事项联系单。税务机关经过核对发现,该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过户主要是由于与东城公司之间的资产重组引起,具体情况如下:
东城公司下属的东城化学与东城生物分别是东城公司控股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8月,东城化学以其99%的净资产(包括实物资产25 000万元以及承担与其相关联的债权5 000万元、负债19 000万元和劳动力268人)注入东城生物公司,作为对价,东城生物将其所拥有的华丰公司的30%的股权转让给东城化学。
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有偿转让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
资产受让是指企业有偿接受另一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
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
本案例资产重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是一项资产收购。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缴纳前,应先判断其应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
重组事项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第一项就是对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从这次资产重组业务来看,其目的是将属于东城化学中的制药资产进行剥离并入到东城生物中去,目的是实现集团内相关业务的专业化。从这个角度来看,是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
(2)权益连续性的判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资产收购的权益连续性的体现主要是两个方面:
1)资产收购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在资产收购重组中取得支付的被收购企业,在收购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经营连续性的判定。
根据财税[2009] 59号文件,资产收购的经营连续性要求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应不低于转让资产的企业全部资产的7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文件后,此比例降为50%)。
2)资产收购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收购企业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纳税分析
由于东城生物在本次资产收购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比例为30%,股权转让给东城化学不符合“资产收购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这一标准。
因此,需要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纳税,即:
●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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