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有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些让人后悔的事情,如果企业股东在转让了股权之后,又后悔了,并收回已转让的股权,转让时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向税务申请退还?
案例:股权转让后悔了,也得缴税
(一) 案例背景
2018年8月,嘉达公司个人股东王强将持有嘉达公司20%的股权200万元,以240万元转让给了张兵,已于2018年11月办理了变更登记,同时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019年8月,由于公司业绩突出,王强后悔了,于是与张兵商量,想收回转让的股权,愿意以248万元的价格收回。那么,王强转让股权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退还?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 130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三)案例分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企业股东将已经转让的股权重新收回,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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