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问答】1、灵活用工平台按月结算给自然人10万元以下只代征个税是否合理?
【小税解答】1、可查看【2019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答复】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所以只有自然人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税筹问答】2、灵活用工平台按月结算给自然人10万元以下是否需要其开具成本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税解答】2、可查看【税务总局:减税降费过程中纳税人反映(第一批)答复意见】第9条解答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因此,自然人向企业提供服务,若符合上述规定,企业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按月结算给自然人10万以下(属于按期纳税,自然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自然人要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温馨提示】节税网为您节税,帮助办理灵活用工平台,全程把控合规,降低涉税风险。联系电话:13261812018,或扫二维码添加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