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管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合理节税的方式,老板一定要懂

2020-11-30 14:46:34 admin 13

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细则、办法以其复杂的结构和繁琐的内容,成为很多企业在制定员工薪酬时不愿或无法进行有效筹划的内容。大部分企业的做法是:钱支付给员工,税收是员工自己的事。这样公司省去很多麻烦,却使公司实际支出的薪酬与员工实际得到的收益之间发生断裂,无法充分利用薪酬计划鼓舞士气、达到振奋人心的预期效果。本文将详述关于“工资薪金”的节税思路和方式。

税务筹划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合理节税的方式,老板一定要懂


一、“工资薪金”的税收含义


在个人所得税上,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合法节税的思路方式


针对“工资薪金”进行税务筹划,重点介绍以下五种方式:

1合理分配“工资薪金”和“年终奖”比例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数时,超过部分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因此,月度“工资薪金”或“年终奖”一方畸高,都会导致适用较高的税率(最高达45%),因此需要合理分配二者的比例,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在1:1的情况,可以实现整体税负的最小化。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位员工(或高管)年薪160000元,为了减轻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率和相关制度,我们可以将这160000元分为工资、奖金和扣除款项三部分处理。比如每月工资发放8000元,扣除3500元起征点,应税收入为4500元,适用10%的税率,全年工资总额为96000元(8000×12);年终奖设计为54000元(不超过此临界点),依据2005年9号文的规定,除以12个月,为4500元,适用税率仍为10%;余下的10000元,可以作延期支付安排予以扣除,攒在一起以后发放。这样设计,就能把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控制在10%之内,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


2避开临界点

同上述(一)所述,“工资薪金”个税适用税率分为7档,扣除每月3500元的“费用”后,不超过1500元的,适用3%的税率,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适用20%的税率,而对于超过80000元的部分,适用45%的税率,可见,当处于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时,增加1元,就会带来额外较多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发放工资时,应充分关注这些临界点,可以通过下月延迟支付等方式,降低适用的税率。


3利用“免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为了鼓励、引导某些行为而设置,免税则是进行税务筹划的一个途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保险赔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免税的范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可以在有关免税标准范围内,最大化降低“工资薪金”个税负担。


4变“工资薪金”为“股息红利”

针对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业高管等群体,按照“工资薪金”计税通常要适用45%的税率,税负沉重。由于企业高管通常与企业的利息息息相关,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如果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将高管等群体的“工资薪金”转化为“股息红利”,则可以有效降低个税的适用税率。 


5积极争取地方税收返还

个人所得税属于国家、地方共享税,具体由地税机关征管。按照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为60%:40%。部分地区为了吸引投资,针对地方收入部分给与投资者一定的税收返还,比例最高可达60-70%,因此,对于部分投资区域广泛的企业,可以充分运用这些地区的政策,实现个税的合理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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