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身份筹划方法
1管辖权回避法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所拥有的依法确定纳税民和征税客体范围并进行征税的权力。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实中的具体应用和反映的原则有两个,即属人主义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按属人主义原则定的税收管辖权,称居民管辖权,也称居住管辖权,即国家拥有对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和收入征税的权力,这使国家得以对本国居民源于国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按属地主义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收人源地管辖权,也称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即国家拥有对一切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收入征税的权力。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利益,都采用两种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双 重税收管辖权。也有一些国家单一行使收入源地税收管辖权,例如,阿根廷、巴西、玻利维亚、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拿马、乌拉圭、厄瓜多尔、委内瑞拉、文莱等,即仅对来源于境内的所纳税,对于本地企业来自境外所得不纳税,从而成了国际税收注地。此外,各国政府对于外国企业的税收居民的认定通常有一定时限,例如,外国自然人在本国居留183天以上成为本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居民,但短暂离境(不超过30天)仍要计入居留时间之内,这样,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居留时间和离境时间,来避免成为税收居民。
2.设立导管公司
在税制差异的前提下,跨国投资者可以预设计投资的税务安排,他们通常并不直接从自己的居住国向所得来国进行投资,而是通过在一个与所 得来源国签订有税收协定,或者与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即所的导管公司,并利用导管公司进行实际利益归属于自己的经济活动,从而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假设A国与B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A国居民对B国的资所得会被征收较高的预提所得税,这里假定税率为30%。A国居民发现三方C国与B国签订有税收协定,按照税收协定,B国仅对C国征收较的预提所得税,假定税率为10%。在此背景下,A公司不直接投资B国而是在C国设立一个子公司亦即设立一个导管公司来对B国进行投资。这样,跨国投资者便享受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从而使其所负担的所得税大大降低。
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指以公司或集团企业为主导,以农产品加工、运销为龙头,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与生产基地和农户 实行有机的联合,进行“一体化”的经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基本运作方式为龙头企业和分散农户或者农业基地签订合同, 公司为农户提供生产原料、技术服务和成品回购,农户接受公司培训,生产出符合公司要求的初级加工农产品。此种经营式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有利于生产要素的流动和组合;有利于农业的规模经营和技术进步;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商品化程度;有利于提高农业的比较收益和保护农民利益。更重要的是,种生产经营模式税收成本较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规定,对于牲畜的宰杀、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或冷冻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模式是将农产品初级加工环节的纳税主体从公司转变为农户,农户由于是初级农产品的产者,享受公司所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
4.主体分割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为了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政策和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将一个企业分割为多个企业,实现“化整为零,变大为小”,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税额筹划方法
1.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国家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和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税收事务之间的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当A国企业有来自B国所得时,A国作为税收居民管辖权国要对它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而B国作为所得来源国同样拥有属地管辖权下的征税权力这就产生了对一项所得两个国家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了解决该问题,两国府签订税收协议,A国政府同意对B国政府就同一纳税人同一笔所得所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全额扣除或者限额扣除。如果两国政府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则纳税人需要承担两国税 负。因此,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优先考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2.供应商的选择
供应商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增值税的筹划。一般纳税人在选择供应商时,如果选择的同样是一般纳税人,可以从供应商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 而进行税额抵扣,抵扣税率通常是13%、9%或6%;而如果选择的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便可以自开或由主管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率为3%或5%。不过,并不能就此下结论认为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的最优选择,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有优惠,并且这个优惠力度超过税负均衡点,依然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3.税收返还法
根据我国有关增值税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和动漫生产企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 平地方差异大,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各出奇招,其中税收返还是一种重要手段。例如,重庆市某开发区规定,凡是在开发成立有限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享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70%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为50%,如果企业增值税纳税额为100 万元,需要上交国库50万元,剩余50万元为地留存,企业可享受25万一35万元的奖励,即企业能够享受到总增值税纳税额25%-35%的奖励。
(三)税基筹划方法
1.转让定价法
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了转移收入、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交换或买卖过程中,是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 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和定价。在这种转让中,根据双方的意愿产品的转让价格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承担的税负高于生产企业,则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生产企业利润,减少商业企业利润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和各自承担的税负达最少。转让定价法是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国的税务筹划实务当中。
2.融资法
利用不同筹资方式、不同筹资条件对税收的影响,精心设计企业筹资项目,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者股东收益最大化。从避税角度来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方式最好,向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而靠企业自我积累资金效果最差。前两种方式产生的利息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产生“税收挡板效应”。
3.成本费用调整法
成本费用调整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合理调整分摊,抵销收益,减少利润,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目标。例如,企业购进茶叶这 一细小的事项,可以进入“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管理费办公经费”、制造费用、职工福利费等费用项目。根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这其中业务招待费和职工福利费按照有限比例进行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生的60%和营业收入的0.5%孰低为限制,职工福利费按照实发工资的14%为限,而归类到其他管理费,则以全额扣除。这就给了企业通过费用调整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
(四)税率筹划方法
1.低税区避税法
纳税人有意识地将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导管公司主动注册在国际“避税港”和国内“税收洼地”,以享受较低的所得税率或更简便的征收方式。著名的国际“避税港”有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自治区,著名的国内“税收洼地”有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大开发地区、自由贸易港、各地方园区和开发区自治区。国际“避税港”注册公司,通常只收取牌照管理费,而不征税,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的产业目录的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各地园区有减免税和税收返还政策。
2.拆分法
拆分法包括合同拆分法和业务流程拆分法。合同拆分法主要用于将企业混合销售转变为兼营行为。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混合销售以主营业务为主确定税率,则销售货物同时提供服务的,常不得不按照货物13%的税率整体缴税,使得税负大大提高,此时就需要用到合同拆分法,将原混合销售合同拆分为销售货物合同和提供服务合同,要注意合同主体不要为同一个,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混合销售,可用集团内两个法律主体签合同,这样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率可能为13%,提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整体税负下降。业务流程拆分法,适用于农产品相关的行业,目的是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例如,乳业公司可以将饲养奶牛的车间单独成立畜牧公司, 苎麻制品公司可以将苎麻种植分离出来专门成立种植园。
总之,税务筹划的方法多种多样,未来还会随着宏观环境、商业模式、税收制度的变化而变化,但筹划的切入点仍需要从以上四个角度去考虑。节税就找节税网123!了解更多税收筹划知识请点击:http://www.jieshuiwang123.com/consultation/list-152-c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