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按照公告,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三种特殊情形除外),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新闻标题直接以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标题对公告进行报道。实际上,仔细查看此次公告的内容,我们会发现,因为房屋继承而废除的旧版法规仅一条,即“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也就是说,公告最大的改变并不在于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于将包括房产无偿赠与在内的诸多“其他所得”项目划归“偶然所得”。可能很多人不了解,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而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则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那么,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这便是公告出台的原因。虽说“其他所得”是个税法十一个个税项目中的最后一项,但并不是说不属于前十项情形就能被归为其他所得。相反,只有国务院财政部门明的项目才能被列为其他所得。那么,新版个税法为什么要取消“其他所得“项目呢?
首先,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其他所得”将对现有制度形成一定的阻碍作用。《中华人民共和所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而旧版个税法中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均是又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并没有通过立法。反观新个税法,均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因此取消“其他所得”是大势所趋。
其次,“其他所得”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文确认以及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确认的情况,不仅在其他所得确认方面存在不规范性,在其定义方面也时常存在争议,何为“其他”实在模糊。此外,当前个税法中明确列示的项目已经比较全面,其他所得存在的意义也就越来越小了。
不过,对于房产继承等有关不动产的无偿获得产生的缴税问题进行探讨是很有意义的,对于继承、亲属无偿馈赠等免税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在为未来可能出台的继承税铺平道路,预防未来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
由此看来,公告仅是在做个税改革的修补工作,并且个人税负方面也仅是取消了从前部分“其他所得”项目。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从“其他所得”走向“偶然所得”一定程度上会帮助税收征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个税项目的再一次明确将简化核查项目,有利于整合征管资源,形成更加规范的征管体系,以促进各征管环节更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