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资金往来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与股东之间大量的资金往来还是很敏感的。
一、是否缴税,需要根据企业与股东之间形成资金往来的性质和股东的性质来判断。
客观地说,企业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审核中,都是被重点关注的项目,尤其是资金占用类项目,如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等科目,其或多或少地侵占了企业的利益,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一是股东借款,其中分为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按照税法规定,个人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没有还款,则视为股东分红,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为此,企业财务人员为了帮助股东“逃税”,便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以股东的名义将借款还上,下年1月初再“继续借款”。如果属于股东长期借款不还,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有偷逃税款的嫌疑。
企业股东借款属于两个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尤其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比较多,如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母公司为子公司新建项目拨付资金,以及子公司之间结算资金的往来占用等资金拆借。这类性质的股东借款,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二是股东的各种费用报销类借款,如差旅费、会议费,以及以股东名义借款支付的广告费等,这类费用可以用正常、合规、合法的发票核销,因此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股东为企业垫付的各种款项,如原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垫付款项,如果该款项确实为企业业务发生而垫款,则企业应该在有效的时间内偿还。而如果非股东垫款,而是通过这种方式的套现行为,则涉及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取决于往来资金的性质,也取决于股东的性质。假如公司支付的分红款,其分红对象是个人股东的,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股东是居民企业的,则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二、企业与股东之间大量的资金往来,为何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企业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与个人所得税没有直接关系 ,只是单纯的结算并形成的流水,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角度,对没有票据关系的资金往来还没有办法完全监管到位(以票控税),且也不可能根据资金流量就要交税。但是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等信息,也会发现企业大额的往来款项等异常项目,进而对企业纳税进行评估,并追缴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作为股东不要有偷逃税款的动机,需要交纳的税款,还是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如果一经查出,那么性质很严重。
总之,企业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是所有的资金往来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应该缴纳的税金还是应该及时申报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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