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了发票,可以说是想尽各种办法,部分公司还会让员工找票据以“报销”的形式发工资、提成或者劳务费,员工觉得这种方式能够让自己少交个税,欣而接受了这种做法且乐此不疲觉得这是种非常机智的行为。其实这种看似双方“受益”的方式实则存在很大的风险,我们以案例来说明(案例来源于原深圳税务)。
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技术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通过要求销售人员在外买票、虚构原材料入库单等手段,虚构生产成本,变相发放销售人员提成,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余万元。该局依法对这家公司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追缴其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余万元并对其处以0.5倍的罚款15万余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不论是企业发放的提成、加班费甚至是年终奖,只要是因个人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都属工资收入,应依法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找票据“报销”这种看似互利互惠的方式确实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一旦被稽查到,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罚款,若是报销的发票均为买票而来,与实际经营业务无关,那么少交的企业所得税也会要求补缴。
那么企业中这些高提成员工的个税该怎么降低比较合理呢?企业真实业务支出,无法取得合规发票入账,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高又该怎么解决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成立企业肯定是需要进行业务,才能有交易关系发生,因此,想要解决税负问题,可以通过改变任职关系,变劳动合同关系为企业间合作的关系。
就拿高管来说,可能每年的年薪就是上百万,直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现在,高管通过与公司协商,自己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以工作室的名义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公司将报酬直接发放至个独企业,同时还能得到相应的发票入账。个独企业成立在优惠地区,按照核定征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0.5%-2.1%,小规模增值税3%、附加税0.18%。缴纳完税后的钱,高管就可以直接提取到自己的私卡上任自己支配了,注意是直接提取,没有分红税!!!
那么,企业税负高,同样可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以业务的形式进行合作,达到降税的目的,不过还是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做到三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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