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背后的责任和风险

2021-01-28 10:02:19 admin 13

提到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风险,在实务处理中许多老板都忽略了该问题,导致延误或按未规定办理,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更有甚者,还通过劳务公司虚开发票的方法来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逃避代扣代缴个税的责任和义务。在刚过去的2020年里,便有多家企业因通过空壳劳务公司结算劳务费用或虚开发票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税务风险到底有哪些,而企业又该如何应对这些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

风险一:区分不清劳务派遣人员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或未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

应对建议:把握以下要点

(1)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薪金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2)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支付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的,劳务派遣组织和用工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符合汇算清缴情形的,可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劳务人员属劳务派遣用工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提醒各位的是,如果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不同的工资报酬支付形式,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地点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受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组织支付所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在每月支付所得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受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支付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的,劳务派遣组织和用工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政策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70号)第二条。


风险二:对于享受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其提供的《扣除信息表》中填报要素未进行核查,或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未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的风险。

应对建议:应当认真核查纳税人的扣除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风险三:企业未及时申报产生的税务风险。比如,企业在支付一些不经常发生的劳务报酬或稿酬等,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导致产生滞纳金风险。

应对建议:对于不经常发生的一些业务,应当在发生当期及时办理申报。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风险四:企业未如实进行申报,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认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风险。不仅被追缴税款,还有可能被罚款。

应对建议:企业应当如实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不确定的事项,应该积极地寻求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协助。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除了上述我们归纳的这四大风险之外,很多企业还可能存在以下现象或行为,这些也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1、员工多处取得工资薪金,多处扣除费用标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发放的过节费、免税旅游、高温补贴等人人有份的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公司现金发放或报销的形式,向员工支付超标准的车辆补贴、通讯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公司为员工报销的MBA、EMBA等社会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费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随意发放的促销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企业在年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期间,向员工家属赠送的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个人股东在公司借款逾期,既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也未归还,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便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税务风险及应对建议。企业如果认为个人所得税与自己关系不大,选择忽视甚至逃避等行为,那就大错特错了。

对于个人所得税,企业除了需要关注以外,还可以利用其进行税务筹划,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还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

节税就找节税网123!了解更多个税筹划知识请点击http://www.jieshuiwang123.com/ge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