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局三个个税热点问题,值得关注!

2021-01-29 09:39:20 admin 10

1、境内自然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不动产租赁除外)、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偶然所得等分类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税务筹划

如果您取得的是财产租赁所得(不动产租赁除外)、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偶然所得等分类所得原则上不在代征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已在代环节征收,支付方仍需就未足额缴纳部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率为20%。注意:若您取得分类所得,但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了个人所得税,目前可前往原代开机关申请退税。

2、境内自然人销售货物代开发票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是什么?

自然人销售货物,应按“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8%。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外单位人员身份证信息无法全部获取,请问是否可以汇总申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人员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申请汇总申报设置,需到主管税务区局办税大厅开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后,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分类所得“偶然所得”模块办理汇总申报,并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材料需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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