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处情形并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一、(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具体配套执行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中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对象乃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而“财税字[1994]20号 ”文件则明确,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体工商户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是不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项优惠政策的。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法人”比如公司,但不是“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人,以其投资人或者合伙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按照“经营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但是,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部分,可以享受减半优惠政策,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享受吗”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另外,补充一下,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类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则依法并入法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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