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大学毕业后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今年8月到期前,公司告诉小王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经济效益不佳,如果续签劳动合同,小王的工资只能是原来工资的80%。因此,小王决定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小王还可以要求公司给我经济补偿吗?若可以,公司给付的补偿金需要缴税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据此,在公司降薪的情况下,您有权不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您可以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该规定,若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的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您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超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您应当就超出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节税就找节税网123!了解更多个税筹划知识请点击http://www.jieshuiwang123.com/ge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