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必须优化个人所得税?二者有何关系?

2021-11-10 10:14:25 admin 5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在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与我国发展方式转变的历史交汇期,在经历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世界经济呈现衰退的趋势下,在我国加速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需求下,我国把科技创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强国的战略支撑。

税务筹划

科技创新的核心在于人,最终的落脚点是个人。科技人才是一国科技创新的关键和优势所在,也是一国竞争实力的体现。因此,引导科技人才以及社会成员参与创新具有重大意义。推动科技创新,需要建立与之相应的体制机制。

个人所得税税率、税负等情况不仅直接决定一国对创新人才的引致能力,而且还通过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从而改变个人的行为选择。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纳入对科技创新因素的考虑,但是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阶段性,整体具有较高的复杂性、风险性,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增加个税的费用扣除力度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基本费用扣除、附加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虽然新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项目进行了一定完善和补充,但是扣除力度仍然不够,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较小,建议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完善。

第一,加大对子女教育的扣除力度。首先,扩大扣除的范围,尽可能覆盖到除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外子女教育的各项必要支出。其次,在规定最低扣除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享受同等教育所需费用情况,设置动态指数化扣除额度。

另外,区别各教育的阶段,设置不同等级的扣除额度。一般来说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支出会较多,应享受更高的扣除标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的同时鼓励个人加大对高层次教育投入。

第二,细化对继续教育的扣除力度。根据继续教育的不同类型,以难易程度、学习时长、证书等级等为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继续教育设定不同的扣除额度。对于能够促进科技创新,给纳税人带来实际技能增长的继续教育给予较大额度的扣除。

第三,增加对消费科技产品的专项附加扣除。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的目的不仅是完善税制,同时更要充分体现我国的政策目标和社会需求。我国要构建新发展格局,就要提升居民的消费结构,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

根据居民对科技产品的消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消费支出给予一定扣除。降低居民的税收负担,引导居民对科技产品的消费,促进科技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实现。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的税收优惠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环节,提高科技人员科研创造及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科技成果转化环节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降低现金奖励税负,协调技术入股和技术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税收应该尽可能保持“中性”,减少对个人行为选择的影响。而我国当下个人所得税对两种模式的税负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主体的选择,有悖于税收经济效率的原则,应当对两种方式下个税政策进行协调。

目前,我国现金奖励的税收负担较高,可以考虑降低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一种方法是在50%减免比例的基础上扩大减免比例,另外一种可以参考英美两国的做法将现金奖励所得视为“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第二,扩大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科技人员范围,填补政策空白。

我国当下给予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优惠的对象主要是: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职工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科技人员的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以及转化取得的除现金和股权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所得,我国未给予税收优惠。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应该同样纳入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内,体现税收中性的原则。

三、扩大科技奖金免税的覆盖范围

科技奖励对于科技人员来说是一种直接的激励机制,是对其成果的认可,是精神与物质的双重奖励。给予科技创新人员科技奖励,有利于激发其创新热情,对于落实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作用。

我国科技奖金分为多个层次,其中不仅包括国际和政府奖励,还包括大量的社会力量设奖。我国在1993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便从法律的角度对社会力量设奖给予了肯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民众的科技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出于爱国之情和行业发展需要,纷纷设立科技奖励,其中比较著名的有何梁何利奖、陈嘉庚科学奖等。社会设奖是政府科技奖励的完善与补充,有助于推动我国科技事业的进步,增强全社会的科技创新意识。

但是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对省以下政府奖励及社会设奖仍征收个人所得税,免税的层级要求较高,同时省级以上获奖者比重也较小,免税政策的适用人数较少。个人所得税科技奖励的免税范围较小,不利于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热情。

因此,可以考虑扩大科技奖金免税的覆盖范围,对省级政府以下的科技奖励以及符合标准、规范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力量设奖同样给予免税政策。促使社会形成优良的创新氛围,推动科技的进步。

四、完善个人投资于公司制风投企业股息所得的个税政策

对于投资于公司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投资期间获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没有税收优惠规定。并且与企业所得税形成了双重课税,加重了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为解决双重课税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两种方案。

第一,抵免法。参照国际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将企业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到股息中,在股东对其分得的股息纳税时,可以对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在一定限度内抵免。这种方法调整效果较好,但是操作较为复杂,成本较高。

第二,免税法。可以考虑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投资于居民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的个人。投资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实施免税政策,公平居民企业投资与个人投资的税负。此方法操作简单,但是会较大程度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

以上两种方案各有利弊,对于投资于风险投资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考虑采用免税法。加大对其税收优惠的力度,引导民间资本更多地进入科技创新领域。

五、总结

人才是第一资源,是科技创新最根本的动力。通过优化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引导个人的行为选择,使居民加大对教育的投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为国家进行科技创新培养人才后备军;另一方面,降低科技人员的税负,增强个税税制的竞争力,促进我国人力资本的引致,壮大我国人才队伍,落实人才强国战略。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产业结构的转变往往代表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转换。只有加强科技创新,瞄准关键领域,着力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才能推动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升级,维护产业链稳定,促进产业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优化,使其更好地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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