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流动资金紧张,拟向本单位员工借款1000万,按期支付利息,借款双方涉及哪些税?
1、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向单位提供贷款服务,收取的利息,需要缴纳3%增值税。
单位支付利息时,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月利息收入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收入不超过45万元的),代开时享受免增值税及附加税的优惠。
注:具体以代开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利息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能税前扣除。
单位支付利息,需要取得个人代开的发票,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的凭证,同时借款合同应作为附件处理。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全额征收20%的个税。
那么,单位向员工借款,借款用途、利率水平如何约定呢?
单位与员工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用途注明为“用于企业正常经营中的资金周转”,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机构对外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一般网站上可查),也可以是金融机构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要能拿到证明资料才行)。
单位向员工借款的利率水平,高于了金融机构同期同类水平,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
举例:某企业职工人数为1 000人,该企业2020年度向职工借款人均10 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假设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 000×10 000×(10%-6%)=40 0000(元)。
该企业为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40 0000×25%=10 0000(元)。
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 000×1 000×10%×20%=20 0000(元)。
即超过部分无法税前扣除,所以企业所得税需要纳税调增。同时应当按实际利息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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